- 手机:
- 13241838330
- 电话:
- 0531-87973995
- 邮箱:
- 2087217266@qq.com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与齐州路中建锦绣广场2号楼1209室
党纪领域:为党员干部设保密 “高压线”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严守党的秘密是其基本义务,也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的重要法规,明确划定了党员在保密方面的行为红线。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52 条,一旦党员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这种严重背叛行为将直接面临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
行政层面:规范公职人员保密行为
在行政领域,为了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一系列法规政策从多个角度对泄密行为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一旦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涵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6 种,根据泄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级别的处分。并且,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不仅职位被撤,同时级别和职务工资也会降低,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第 111 条规定,若有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制裁。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 56 条和第 113 条规定,犯该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 282 条第 1 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依据《刑法》第 282 条第 2 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 39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国家秘密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对泄密人员依法进行严厉处置,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关键举措。通过党纪、行政、刑事等多层面的法律规定,以及严格的法律执行和广泛的宣传教育,我们构建起了一道坚固的保密防线。在新时代的征程中,我们必须持续强化这一防线,让每一位公民和组织都成为国家秘密安全的守护者,共同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上一条 : 历史镜鉴与当代法规下的泄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