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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是国家秘密信息的“容器”,承载着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决定着保密工作的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28条,明确划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禁区”,明确机关、单位的管理责任,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触碰保密红线。本文深度解读这一条文,拆解每一项禁止性行为的内涵、风险点及实操要求,助力全体涉密人员规范行为、守住底线。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一、条文核心主旨:谁负责?禁什么?
本条的核心的是“双重明确”:
一方面明确:责任主体——机关、单位是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载体管理制度,从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到销毁的全流程,落实严格管控;
另一方面明确:禁止范围——覆盖国家秘密载体获取、持有、流转、处置、出境等全环节,划定6类绝对禁止的行为,无例外、无变通,为保密工作划定清晰边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约束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普通公民,只要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相关行为,均需严格遵守本条规定,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逐点深度解读:6类禁止行为,每一条都是“高压线”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无权碰的,坚决不碰;不该留的,坚决清退”
这是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核心是禁止“无权获取”和“违规持有”两种情形。
首先,“非法获取”指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载体;其次,“非法持有”包含两种常见情况:一是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经提醒、催促后仍拒不上交;二是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退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私自留存。
实操警示: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仅能获取自身工作所需的国家秘密载体,不得主动索要、复制超出知悉范围的载体;离岗离职时,必须全面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任何涉密文件、资料或存储介质。现实中,某单位领导肖某下班后将未处理完的涉密文件带回家,导致文件被盗,最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这就是典型的违规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引发的泄密事件。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不流通,销毁必须守规范”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个人或单位可随意处置的物品,本条明确禁止三种违规处置行为,每一种都暗藏严重泄密风险。
1. 买卖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严禁作为商品流通,无论是有偿买卖还是无偿转让,均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流入无关人员手中,可能造成国家秘密大规模泄露;2. 转送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转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哪怕是同为涉密单位,也需履行正规移交手续;3. 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指定单位销毁,严禁个人或单位私自销毁,且需确保销毁的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实操警示:严禁将涉密文件、U盘、硬盘等载体当作废品出售,也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机关、单位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杜绝“一撕了之”“一烧了之”的粗放行为。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传递有专用,普通渠道绝不能用”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渠道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分拣、运输、投递环节的信息泄露,甚至载体丢失、被截留,因此本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实操要求:在国内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传递时需对载体进行密封包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确保载体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例如,某单位办公室主任将机密级文件交给司机捎带至会场,导致文件丢失,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案例也警示我们,涉密载体传递必须遵循规范,不得随意委托无关人员捎带。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出境管控零容忍,未经许可绝不行”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直接关系到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国家利益,本条明确禁止未经规范审批的寄递、托运行为,核心是防范国家秘密通过出境渠道泄露。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禁止的是“寄递、托运”两种行为,无论载体密级高低,只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邮政、快递、物流等任何方式寄递、托运出境,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国家秘密出境管理的总体原则一致,坚持“工作需要、规范审批、严格管理”,既保障对外交流合作的顺利开展,又守住国家秘密安全底线。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携带出境要审批,违规携带必追责”
本条与第(四)项相辅相成,重点规范“携带、传递”两种出境行为,区别于第(四)项的“寄递、托运”,主要针对个人携带或专人传递出境的情形。
实操要求: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必须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规审批手续;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禁止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管理企业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由本机关、本单位审查批准;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博士生沙某某为境外提供涉密地形图,擅自扫描涉密载体并发送至境外人员邮箱,最终获刑15年,这一案例深刻警示我们,违规携带、传递涉密载体出境,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兜底条款补漏洞,全面覆盖无死角”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用于覆盖前五项未明确列举,但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其他行为,避免出现“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漏洞,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全流程、全方位管控。
常见的此类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擅自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新的载体且未按原密级管理;将国家秘密载体随意放置在非保密场所,导致载体失控;维修国家秘密载体时,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或选择非保密单位维修等。例如,某市维稳办主任柯某未经发文单位同意,授意下属隐去机密级密码电报的密级标识,翻印转发至多个部门,造成泄密,就属于此类违规行为。
三、法律责任与实操倡议:守牢底线,共护保密安全
违反《保密法》第28条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确保泄密风险得到及时管控。
在此,向全体涉密人员发出倡议:
强化责任意识,牢记“保密工作无小事”,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各项规定,不触碰任何一条“红线”;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落实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全流程管控,履行登记、审批、移交手续;
提升防范能力,主动学习保密知识,警惕各类泄密风险,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共同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国家秘密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关乎每一位公民的根本利益。《保密法》第28条的每一项禁止性规定,都是保护国家秘密的“防火墙”,每一条红线,都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线”。唯有严格遵守、坚决执行,才能守护好国家秘密,为国家安全和发展保驾护航。
涉密无小事,责任记心间。转发分享,让更多人了解保密规定,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上一条 : 严守《保密法》第二十九条,筑牢秘密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