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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是国家秘密的直接物理承载形态,其全流程管理是保密工作的核心环节。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以法律形式明确涉密载体从生成到销毁的全链条规范要求,构建起覆盖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的闭环管理体系,为机关、单位规范涉密载体管理、防范失泄密风险提供根本遵循。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国家秘密载体界定与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点
“国家秘密载体”(可简称“涉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音视频等形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等各类实物载体,是国家秘密运行与管理的核心对象。
依据第二十六条,涉密载体必须实施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覆盖八大关键环节:
制作环节规范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制作数量与顺序编号;须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或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资质单位制作,严禁委托无资质社会机构承接。
收发与传递环节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法定手续;严格按限定知悉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知悉对象;传递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渠道,专人专车传递应选择安全路线与交通工具,落实全程保密防护。
使用环节依据密级与制发主体要求,精准限定知悉人员;阅读与使用须办理登记签收,限定在符合保密标准的办公场所内开展;严禁私自带至家中或公共场所;摘录、引用涉密信息形成的新载体,按原件密级、期限与范围管理;涉密传达须提前明确禁止记录、录音、录像等要求。
复制环节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复制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得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与知悉范围;复制过程全程登记,复制件加盖复制单位专用戳记,与原件同等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汇编须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密级、期限与知悉范围。
保存环节选址符合保密安全标准,配备专用保密设备与防护设施;定期清查核对,发现异常立即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须全额清退涉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机构撤销合并时,该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维修环节优先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确需外部人员维修,须安排管理人员全程现场监督;需送外维修的,必须符合国家保密专项规定。
销毁环节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流程,统一送至法定涉密载体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单位自行销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标准与技术规范,确保信息不可恢复。
二、《保密法》第二十六条核心要义解析
(一)一般性规范:全流程法定合规底线
本条第一款为普适性要求,明确涉密载体八大环节均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构建 “全程可控、全程可溯、全程可查” 的管理逻辑,从制度层面阻断因环节疏漏引发的失泄密风险。
(二)特别规范:绝密级载体从严管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核心敏感信息,本条第二款设置更高等级管控规则:
保存管理:必须存放于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专用设施设备中,实行专人专管。
复制摘抄: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严禁复制、摘抄,严控扩散渠道。
收发传递与外出携带: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押运、全程监护等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绝对可控。
三、第二十六条落地执行:四位一体实操要点
1. 制度体系建设
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细化涉密载体全流程操作细则,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操作规范、审批权限与留痕要求。
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全流程合规核查,及时纠偏整改,保障制度刚性执行。
2. 人员管控保障
常态化开展保密专题培训,强化载体管理人员法规意识、责任意识与实操能力。
对绝密级载体管理、传递、携带等关键岗位人员,严格开展政治审查与能力评估,确保政治可靠、责任过硬、业务熟练。
3. 技术防护支撑
按国家保密标准配备密码设备、加密传输系统、安防监控、专用存储与销毁设备,定期维护升级,保障技术可靠。
运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强化物理与信息系统双重防护,抵御非法获取、篡改、泄露风险。
4. 日常规范运行
严格按流程执行操作,做到密级标识清晰、流转全程留痕、权限严格管控、审批闭环到位。
完善载体管理应急预案,明确失泄密事件处置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响应与风险处置能力。
本条以法律刚性约束,确立涉密载体全生命周期、全环节管控的制度框架,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的核心法条。唯有将规范嵌入流程、将责任落实到岗、将管控贯穿始终,才能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