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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基石,贯穿于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以及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或滥用,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并完善。这些由保密延伸而来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法治网络,全方位守护着各类保密信息的安全。
一、保守国家秘密的核心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国家保密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该法于 1988 年 9 月 5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 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以及 2024 年 2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该法明确界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同密级对应着不同程度的安全和利益损害后果。同时,对国家秘密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外交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等领域的秘密事项。
在管理方面,该法规定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责任制,要求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流程与责任主体,确保定密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此外,对国家秘密载体、知悉范围、密级变更、解密等环节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构建起全面且细致的国家秘密保护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细化与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经国务院第 35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体制,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得以清晰界定,负责全国及本地区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在具体实施层面,条例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授权、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期限计算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释。例如,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明确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需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备案等。同时,对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保密法的可操作性。
二、关联领域的保密法规
(一)密码管理相关法规
密码作为保障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保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于 2019 年 10 月 27 日发布,其目的在于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分别对应不同的最高密级,且属于国家秘密,由密码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使用。在管理方面,对密码工作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密措施、人员管理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密码人才培养。此外,对密码的检测认证、市场体系建设、进出口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确保密码技术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为保密工作提供支撑。
(二)科学技术领域保密法规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关乎国家核心竞争力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 2021 年修订,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对科技成果的保密需求日益凸显。例如,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许多关键技术和研究数据一旦泄露,可能对国家的战略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该法规明确了科技保密的重要性,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环节的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促使科研机构和人员增强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科技秘密。
三、其他领域法规中的保密条款
(一)反有组织犯罪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中,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协助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往往会接触到大量敏感信息,其中不乏涉及国家秘密的情报资料。该条款确保了这些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保密性,防止因信息泄露影响案件侦查、审判,以及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二)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涉及大量资金流动和交易信息,部分信息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触到这些信息,该条款约束其行为,保障了国家秘密和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安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与稳定。
(三)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线索。该条款要求各参与主体履行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引发二次风险,保障公民、企业和国家的信息安全。
四、总结
由保密延伸而来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国家秘密保护的核心法律,以及密码管理、科学技术等关联领域法规,甚至渗透到反有组织犯罪、金融市场监管、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为保密工作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法律保障,共同守护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各机关、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确保各类保密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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