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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
发布时间:2025-06-18点击量:18

“信息公开保密” 并非一个规范的专业术语,从字面含义结合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联性来看,其核心是指在推进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即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等各类信息的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予以保护,避免因信息公开导致秘密泄露。以下从其内涵、遵循原则及实践要点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核心内涵:在 “公开” 与 “保密” 之间划定合法边界

1.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

1信息公开是现代治理的基本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也需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公共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等)。

2公开的信息需符合 “非涉密” 前提,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密范畴。

2.保密的底线要求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如军事部署、外交策略、经济数据等)、商业秘密(如企业核心技术、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等)、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如正在侦查的案件细节、未公开的政策草案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因信息公开而泄露。

2保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个人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当披露导致损失(如国家机密被境外势力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窃取、个人信息被滥用等)。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平衡公开与保密

1.依法界定 “公开” 与 “保密” 的范围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息进行分类判断:

1应公开信息:不涉及秘密、且属于法定公开范畴的信息(如政府政策文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2保密信息:明确列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需严格保密。

3模糊地带:对可能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如涉及敏感数据的统计报告、包含个人信息的政府文件),需进行 “脱密处理”(如删除涉密或隐私内容)后再公开,或按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权利人同意后决定是否公开。

2.“先审查、后公开” 与 “谁公开、谁负责” 原则

1信息公开前需进行保密审查,由信息公开主体(如政府部门、企业)对信息是否涉密、是否涉及隐私等进行审核,避免 “边公开边泄密”。

2若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泄密,公开主体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三、实践中的关键要点:避免 “公开过度” 与 “保密滥用”

1.防止以 “保密” 为由规避信息公开义务

部分主体可能出于懒政、规避监督等目的,对本应公开的非涉密信息以 “保密” 为由拒绝公开,这属于滥用保密权,违背信息公开的初衷。例如,政府部门对财政预算中不涉及秘密的部分,不得借口 “保密” 而不公开。

2.杜绝因 “公开不慎” 导致泄密

常见风险包括:

1直接公开涉密文件(如将标有 “秘密” 的政策文件全文上传至官网);

2公开信息中包含涉密或隐私细节(如公开的招标公告中泄露供应商的商业报价策略、公开的人事任免文件中包含个人身份证号);

3在公开渠道(如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随意谈论涉密内容。

3.典型场景示例

1政府信息公开:某市政府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时,需对涉及国防建设、未公开的招商引资谈判细节等内容进行删除或模糊处理,只公开非涉密的经济数据、民生举措等。

2企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公开财报时,需保护商业秘密(如核心产品成本结构),但必须按规定披露财务数据、重大合同等非涉密信息;若涉及专利技术,可公开专利编号及摘要,但不公开核心技术细节。

四、法律责任:违规公开或保密不当的后果

1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还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等。

3行政违规:政府部门未依法公开信息或违规保密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结

“信息公开保密” 的本质是在法治框架下实现 “公开透明” 与 “秘密保护” 的平衡,既不能因保密而阻碍公众知情权,也不能因公开而突破保密底线。其核心在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和严格审查,确保公开的信息 “合法合规”,保密的信息 “万无一失”,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