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咨询电话:0531-80983998
课程类别Product category
政策信息 policy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
13370586258
电话:
0531-80983998
邮箱:
1937867835@qq.com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南门科城大厦附楼208室
保密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 保密知识
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工作的“五要求”与“五严禁”
发布时间:2026-07-02  点击量:9

国家秘密作为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核心事项,其保护工作直接维系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平稳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内涵与保护范畴,厘清了各类主体在保密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边界。

为深入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必须精准把握并严格践行保密工作的“五要求”与“五严禁”,切实强化全员保密素养,凝聚起守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坚实合力。

一、保密工作“五要求”

恪守保密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基本义务,不容规避。无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均需严格恪守保密规范,全面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保密义务源于法律授权,属于强制性责任,任何主体都不得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

强化保密认知

全体公民应深刻认知保密工作的战略重要性,摒弃“保密是专门部门专属职责”的片面认知,明确保密工作与个体息息相关。通过广泛开展专题宣传、系统专业培训等多元形式,提升全社会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营造“保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浓厚氛围。

依法界定秘密范畴

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其范围划定、期限设定及知悉人员界定均合规合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扩大、缩小国家秘密范畴,亦不得随意变更保密期限或调整知悉人员范围。

严格限定知悉边界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实施严格管控,仅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方可接触相关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突破知悉范围限制,更严禁向未授权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护航国家安全利益

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度绑定,全体公民及各类组织应主动作为,通过强化保密管控、完善保密制度、压实保密责任等具体举措,切实筑牢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防护屏障。

二、保密工作“五严禁”

严禁泄露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口头传达、书面载体、电子传输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不仅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侵蚀,还将触发法律追责,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严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坚决禁止通过窃取、网络攻击、利益输送等非法手段攫取国家秘密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既违反法律刚性规定,又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根本性危害。

严禁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各类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包括窃取、出卖、扩散国家秘密等,均被严格禁止。此类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国家核心利益,还将严重扰乱社会稳定秩序、阻碍发展大局。

严禁规避保密责任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责任。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全面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严禁漠视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根本利益,全体公民及各类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主动践行。通过强化保密管理体系、健全保密制度机制、落实保密岗位责任,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