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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是保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决定国家秘密管控的精准性、有效性,是筑牢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防线的基础环节。《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章专门针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全面、细致的法定规范,从原始定密、派生定密的操作准则,到定密负面清单、程序流程、标志标注等均作出明确要求,为各机关、单位规范开展定密工作提供了直接遵循。
今天我们就围绕本章核心条款,系统梳理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定规则,助力各机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定密责任,从源头杜绝定密不规范、定密不当、随意定密等问题,守住保密工作第一道防线。
一、原始定密:严循权限目录,四项核心要求不可违
原始定密是整个定密工作的基础,也是定密权责落实的核心环节,机关、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定密权限,以保密事项范围为唯一依据,精准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核心要守住四项刚性要求,绝不允许擅自变通:
密级对标定: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明确的密级标准确定,既不得擅自高定密级加重管控负担,也不得随意低定密级引发泄密风险,必须与目录规定完全一致。
期限控上限: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绝对不能超出法定最长时限;对于目录明确为长期保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保密期限;目录已专门规定解密条件或具体解密时间的,直接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知悉最小化:依据目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知悉范围优先限定到具体人员;确因工作特性无法直接限定到个人的,再逐级缩小至具体单位、内设部门或者对应岗位,坚决杜绝范围随意扩大。
层级合规定:事项产生层级必须与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相符,若实际产生层级不符合目录要求,但工作确需定密的,必须正式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批确定,不得自行违规定密。
二、派生定密:依既定密事项,不擅自新设调整
派生定密与原始定密的核心区别在于,无需重新研判定密要素,机关、单位只需依据所执行、办理的已定密事项,直接对应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全程不得自行更改原始已定密事项的核心定密内容,确保派生定密与原始定密精准衔接、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定密尺度不一的问题。
三、定密负面清单:四类事项严禁定为国家秘密
定密工作有明确的法定红线,以下四类事项绝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同时派生定密也有明确禁止情形,各机关、单位需严格对照执行,杜绝违规定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此外还有一项关键禁止要求,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相关内容,如果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一律不得开展派生定密,从源头减少非必要涉密事项。
四、定密程序:闭环流程,全程留痕可追溯
国家秘密确定不是个人随意决策的行为,必须遵循规范的闭环流程,全程留存书面记录,确保每一项定密都可追溯、可核查,压实定密责任:
第一步,由事项承办人结合工作实际和保密规定,拟定对应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出初步定密意见;
第二步,将初步定密意见报送定密责任人,由定密责任人依规审核批准,严把审核关口;
第三步,正式作出书面记录,详细注明承办人信息、定密责任人信息以及具体定密依据,形成完整的定密工作台账,实现全程留痕。
五、密点标注:关键内容精准管控,分级标注有章法
针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且可以与非国家秘密明确区分的关键核心内容,机关、单位可以标注密点,实现核心涉密内容的精准管控。其中涉密科研项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购等能够明确密点的事项,应当按要求确定密点并作出规范标注;确实无法直接标注密点的,可以通过附件、附注等形式作出专项说明,明确涉密关键内容。
如果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密点,且不同密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各不相同,应当分别对各个密点进行标注,同时按照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该事项的整体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点标注的具体规定和统一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制定。
六、保密期限:规范设定,严控“长期”定密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设定有严格的法定规范,各机关、单位需按要求合理确定,不得随意设定:
国家秘密具体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为单位进行明确标注;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清晰的解密时间或者明确的解密条件,且解密条件必须做到明确、具体、合理,便于后续执行解密。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专门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一律不得确定为长期,从制度上避免涉密事项长期积压、不解密的问题。
七、知悉范围:双路径告知,确保精准可控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必须严格落实最小化限定原则,同时做到告知到位、责任到人:优先在国家秘密载体上直接标明具体知悉范围,确保接触人员一目了然;如果载体特性限制无法直接标明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保障每一位相关主体清晰知晓自身的保密义务和管控要求。
八、秘密标志:规范标注,醒目且不可分离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必须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标志标注需严格遵循统一规范:
标志统一形式
法定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该格式标注,不得随意更改形式。
分载体标注要求
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载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严格按照国标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便于快速识别;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将秘密标志标注在壳体、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确保醒目易见。
秘密标志核心原则为与载体不可分离,必须做到明显清晰、易于识别,杜绝模糊标注、隐蔽标注的情况。对于确实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由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通过书面形式专项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明确相关涉密属性。
九、数据定密:汇聚关联数据,保密管理有新规
结合当前数据安全管理的现实需求,规定针对数据汇聚、关联后的定密工作作出专门要求: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符合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数据,应当依法强化全流程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如果汇聚、关联后的数据达到一定精度或者规模,符合保密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但现有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对应规定的,应当先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步上报主管该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密级。各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数据汇聚、关联定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共同/临时定密:责任明晰,归属明确
针对特殊场景下的定密责任归属,规定作出了清晰划分,避免出现责任空白、推诿扯皮的情况: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机关、单位牵头,充分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依法依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全权负责,落实定密主体责任。
定密精准,则保密有序;定密规范,则防线稳固。国家秘密确定工作是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更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举措,容不得半点马虎和随意。
各机关、单位需严格遵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章要求,严把定密权限、严守定密程序、严控定密范围、精准标注标识,做到依法定密、规范定密、精准定密,从源头防范各类泄密风险,切实守护好国家秘密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