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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密法条在现实中的映照
发布时间:2025-04-08点击量:14

在信息飞速流转的当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也是保障各类组织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保密法规绝非纸上条文,而是在现实中通过一个个真实案例彰显其权威性与约束力。让我们走进这些案例,深入了解保密法条如何在实际情境中发挥作用。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日常工作中负责保管大量机密级文件。一日,张某因家中突发急事,慌乱之中将一份机密级文件误放入公文包并带回了家。在家中,张某年幼的孩子出于好奇,将文件拿出玩耍,致使文件部分内容被损毁。次日,张某发现文件丢失后,才匆忙向单位报告。经调查,该文件部分内容已被邻居偶然看到,虽未造成大规模传播,但已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威胁。

法条适用与解读

根据《刑法》第 39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带出工作场所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等情形应予立案。张某虽非故意,但因疏忽大意将机密文件带回家,导致文件脱离安全保管环境,部分内容被他人看到,已符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泄密行为人虽在认识因素上无泄密故意,意志因素上也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对保密管理制度的注意义务,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状态,就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张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案例

案例详情

李某是某企业员工,偶然间结识了一名自称 “学者” 的境外人员王某。王某以研究为名,向李某索取某国家重点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承诺给予高额报酬。李某在利益诱惑下,利用工作之便,从单位内部网络下载了一份机密级项目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王某。之后,李某又在王某要求下,私自复印了数份单位内部文件,准备与王某见面时交付。在交易前夕,李某的异常行为被单位察觉并报警,警方迅速行动,将李某抓获,查获其持有的涉密文件。

法条适用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其为谋取私利,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和国家保密法规,私自下载、复印并准备向境外人员交付涉密资料。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国家秘密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密法,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 111 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终,李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间谍罪相关案例

案例详情

云南公职夫妇黄某和李某某,在长达 17 年的时间里,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泄露政府涉密文件。2002 年,黄某在境外留学期间结识境外间谍人员,被其拉拢腐蚀。回国后,黄某伙同身为某县挂职副县长的丈夫李某某,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翻拍后,伺机出境与境外间谍组织秘密交接。二人共接收境外间谍组织情报经费 49000 美元、30 余万元人民币以及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养老金。

法条适用与解读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均属于间谍行为。黄某和李某某夫妇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组织人员,仍长期为其提供涉密文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构成间谍罪。根据《刑法》第 110 条,有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 年 5 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此外,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因实施间谍行为从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所获取的所有利益,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这些真实案例警醒我们,保密法规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时刻牢记保密责任,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避免因一时疏忽或贪念,触碰法律红线,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