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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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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标志如何标注?
发布时间:2024-05-10  点击量:33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的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经常以公文、电子文本等形式出现,因此,标注国家秘密还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