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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保密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4-04-02点击量:291
保密法从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出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密义务作出了全面规范。其中,有关禁止性保密行为规范主要有12项:
(1)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8)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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