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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的保密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13  点击量:157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外劳务合作类型多样、人员构成多元、所处环境复杂,应当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反间防谍工作。

1.审批条件

(1)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3)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2.教育培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此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常识、保密防范技能等。

3.日常防护

(1)劳务人员主要为国外雇主服务,在工作和生活中多与国(境)外人士交往,容易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所利用。应当增强防范意识。

(2)如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招募人员或以其他名目施以相关培训时,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我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3)如遇国外雇主故意放任或唆使从事间谍活动,应当果断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我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我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