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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应把保护商业秘密提到更高的位置,了解泄密渠道和窃密途径,积极研究应对策略,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加强管理,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手段,严防泄露。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样等;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1.秘密性
秘密性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一般人员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获悉。
2.价值性
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运用商业秘密可以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4.保密性
保密性即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是权利人主观上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的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利益不同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其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社会、科技等各个领域,一旦泄露,将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和损失。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其内容局限于与科研、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一旦泄露,只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危害和损失。
2.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依据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可受到法律保护。
3.处置权不同
国家秘密由通过法律授权的保密机关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只需要权利人自己决定,就可以参与交易,进行有偿的转让,只要不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权益,这种行为将不受法律限制。
4.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泄露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泄密人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商业秘密泄露将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是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四)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及保护措施
1.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露。
(2)工(商)业间谍。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4)供应商与客户。
(5) 技术著作的公开发表或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2.权利人可自行制定的保密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
(2)加强对商业秘密内容及其载体的管理。
(3)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4)采取必要的保密辅助措施。
3.商业秘密遭侵犯后可寻求的法律保护途径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来源:中国人事出版社《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