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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检查4大核心依据,涉密人员必看!
发布时间:2026-04-14  点击量:42

保密无小事,检查有章法!保密检查作为一项具有行政影响力的工作,其开展必须以充足合法的依据为支撑,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杜绝随意性。除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外,保密检查的依据主要划分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与保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大范畴,具体可细化为以下4类,每一位涉密人员都需熟记于心、严格践行。

一、保密法律:筑牢检查工作的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保密行政执法的核心基础,更是开展保密检查最直接、最关键的法律支撑。

其中,《保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及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细化执行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相关机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相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相关机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此外,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反间谍法、专利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中的对应条款,同样是开展保密检查的重要法律支撑,共同构建起保密检查的完整法律框架。

二、保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保密法规:明确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依据

若说保密法律是保密检查的根本遵循,那么保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保密法规,便是落实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标尺,让保密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规可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作为核心保密行政法规,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专门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的内容、方式作出了具体规范。

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可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记录核查情况;对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开展保密技术检测。相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保密检查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需出具检查意见,对需整改的事项,明确整改内容与期限。”

与此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保密检查的相关规定,也属于保密检查的法规依据,确保检查工作贴合地方实际、规范有序推进。

三、保密规章与国家保密标准:规范检查工作的具体操作准则

保密规章与国家保密标准,是规范保密检查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检查流程、统一检查标准,确保保密检查工作落地落细、见实见效。

保密规章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联合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国家保密局印发的《保密技术检查工作暂行规则》《保密检查工作规定》《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等,均为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的直接依据,明确了检查的具体流程、操作规范与工作要求。

需重点关注的是,国家保密标准作为保密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保密检查的核心依据,为检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与判断标尺。

四、保密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检查工作的重要补充支撑

除上述三类核心依据外,保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重要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保密检查的依据体系,覆盖了更多具体场景下的保密检查要求,填补了细节领域的规范空白。

所谓保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涉及保密工作的,除保密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文件。

例如《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手机窃泄密工作的通知》等,均属于此类文件,为具体领域、具体环节的保密检查提供了明确指引,确保检查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保密提醒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密检查的每一项依据,都是守护国家秘密安全的“红线”与“底线”。作为涉密人员,唯有熟练掌握这些核心依据,严格恪守相关规定,主动配合保密检查,才能切实防范泄密风险,筑牢保密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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