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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保密防线:具体措施与法律支撑
发布时间:2025-05-14点击量:33

在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版图中,保密工作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关键手段,更是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以下将深入探讨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与之对应的法条依据。

一、人员管理措施及法条依据

严格审查与教育

· 措施: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全面且深入的资格审查,涵盖政治背景、个人品德、职业操守以及工作经历等多个维度,确保人员政治可靠、品德优良、无不良记录。同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保密教育培训,通过专家授课、案例分析、线上学习等方式,提升涉密人员对保密法规、制度的认知水平,培养其保密意识和责任感。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第七条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为人员管理中的审查与教育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日常与离岗管理

· 措施:在涉密人员在岗期间,严格规范其行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因私出国(境)等情况。当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督促其清退涉密载体,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明确脱密期内的保密义务与限制,并对其实施脱密期管理。

· 法条依据:虽然法律未对日常管理和离岗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规定,但从整体法律精神来看,这些管理措施是为了确保涉密人员在各个阶段都能履行保密义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所规定义务的具体落实。

二、涉密载体管理措施及法条依据

制作与收发管理

· 措施:涉密载体的制作需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专用设备和材料,制作过程严格监控,载体应明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收发环节,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记录收发时间、人员、载体数量及状态等信息。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这一法条为涉密载体制作与收发管理措施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确保这些环节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使用与保存管理

· 措施:使用涉密载体时,限定在规定的知悉范围内,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使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涉密载体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和设施,如保密文件柜、涉密机房等,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防护措施,定期对载体进行清查盘点。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保存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同时,对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要求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这些法条规定,为涉密载体的使用与保存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

复制与销毁管理

· 措施:复制涉密载体需经审批,明确复制份数、编号等信息,复制件与原件采取相同的保密措施。销毁涉密载体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采用安全可靠的销毁方式,如粉碎、焚烧等,确保涉密信息无法恢复,并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督。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同时,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涵盖了对复制和销毁管理的要求,为这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场所与环境管理措施及法条依据

物理隔离与门禁监控

· 措施:对涉密场所实施物理隔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设备、报警装置等,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凭借门禁卡、密码、生物识别等方式验证身份后,方可进入涉密场所。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虽然未直接对涉密场所物理隔离与门禁监控措施进行详细规定,但从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立法宗旨来看,这些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是对国家秘密安全防护的具体体现,与法律精神相契合。

环境安全与电磁防护

· 措施:确保涉密场所的环境安全,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除湿设备、防虫药剂等。同时,对涉密场所进行电磁防护,防止涉密信息通过电磁辐射泄漏,如采用电磁屏蔽材料、安装电磁干扰设备等。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未对涉密场所环境安全与电磁防护的具体技术细节进行规定,但机关、单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这些措施是为了实现这一法律要求而实施的具体手段。

四、信息系统与设备管理措施及法条依据

分级保护与安全配备

· 措施: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根据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涉密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加密设备等,且这些设施、设备应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该法条明确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安全配备的要求,为相关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严格使用与管理规定

· 措施: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禁止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对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需经过安全技术处理,方可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上述行为 。这一法条为信息系统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与相关法条紧密相连,措施的实施以法条为依据,法条的落实通过措施来实现。只有严格执行保密措施,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为国家的稳定发展筑牢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