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咨询电话:0531-87973995
课程类别Product category
政策信息 policy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
13241838330
电话:
0531-87973995
邮箱:
2087217266@qq.com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与齐州路中建锦绣广场2号楼1209室
保密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 保密知识
如何认识公务员在保密工作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4-04-15  点击量:30

公务员在保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不可取代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是国家秘密运行的承载主体

国家秘密从产生、制作、流转、保管、销毁直至解密的整个生命周期各个环节,都要靠具体的人来操作完成。而绝大多数的国家秘密产生和存在于各级国家机关,即使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也多数产生或掌握在相关国家机关。公务员作为各级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秘密运行的承载主体。

(二)公务员是国家秘密任务的执行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公务活动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也都是公务员的本职工作事项。与其他公开事项以及机关内部事项一样,无论这些国家秘密事项是产生在本级机关、单位,还是来源自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这些秘密事项都需要依靠公务员具体来组织实施直至最终完成。

(三)公务员是国家秘密的保护主体

保密工作不是游离于业务工作之外的独立工作,而是存在于具体业务工作之中、依附于具体业务工作之内、开展于具体业务工作之中的内在工作。简言之,公务员是涉密业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保障涉密业务顺利开展的一切保密措施,都依赖于公务员来完成。因此,公务员不仅是保密管理的对象,更是保密工作的主体。

(四)公务员是保密法律义务的履行主体

从宪法到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从专门的保密法律法规到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备的保密法律义务规范。从国家秘密产生和分布状况来看,公务员队伍既是保密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也是履行保密法律规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我国的保密法律规范既有针对公民、法人的一般规范,又有针对涉密人员的特殊规范,还有针对各级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专门规范。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要履行一般的保密法律义务;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又要履行特殊的保密法律义务;作为各级国家机关的成员,还要履行法律对机关、单位所规定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