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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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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发布时间:2022-05-13  点击量:18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求,并没有对建立什么样的保密审查机制予以具体规定,这是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个缺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其他方面开展保密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含义,理解为“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一套结构化的运作规则,包括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审查的过程和方式方法”。保密审查机制是动态的,是制度化的规范,对负有保密审查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作用。

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主要是指保密审查由三类部门负责,即:信息制作或保存并提请公开的行政机关、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由提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第二步,由承办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进行复核;在前两步保密审查中,还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再进行第三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业务方面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保密审查的方法,主要是对照有关业务工作中保密范围的规定,审查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审查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是根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定义的含义进行鉴别,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或提供。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可以先对照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也可参照本书介绍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别。

由于政府信息所反映的事项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涉及到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事项,有的涉及同级的不同行政机关职权交叉方面的事项,有的则是涉及非行政机关单位职责方面的事项。面对这样的复杂情况,没有健全的制度机制保证,是难以确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的。因此,各个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针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


来源:金城出版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手册》